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促就业全民行动的意见》(荆发〔2008〕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09〕31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享受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
可享受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人和单位为:
(一)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的企业和安排盲人就业的按摩机构。
二、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一)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 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5.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6.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安置企业和按摩机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下岗安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残疾安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三、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一)减免审批权限。除荆州城区中所属荆沙分局、荆州开发区分局管辖的下岗安置企业及残疾安置企业的税收减免由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外,对其他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企业的税收减免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按摩机构的税收减免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对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下列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县、市区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企业吸纳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安置企业应持下列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转业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企业的安置证明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认定证明、岗位职数说明书、残疾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厂时间、工种、残疾类别、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码)、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残疾人证》。
2.核定:对安置企业的税收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在审
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减免税额。企业招用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申请: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四、监督管理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建立定期的减免税检查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申报。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内部监督制约,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