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