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财税〔2011〕82号。
内容概要: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8月23日南京表示对“房产加名”征收3%的契税后,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饱受社会舆论诟病。至8月底,成都、青岛、武汉等多个城市卷入“加名税”风波。从法律角度上看,这种“房产加名”行为属于无偿赠予,即夫或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的一半赠予婚姻中的另一半。由于房屋赠予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而且此文件出台前并无赠予配偶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南京等地征收“加名税”尽管不够合符情理,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也算是有法必依的表现。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明确“房产加名”免征契税,不仅顺应了民意,让这场“加名税”风波终于息纷止争,也解决了基层税务部门政策执行中的两难处境。
知识链接:对于这种“房产加名”,也就是无偿赠予配偶不动产的行为,目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①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②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第048号);③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④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